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直副科以上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现将《丰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6686699)。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集体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建立“明确收益属性、明确收益用途、明确农民利益”为核心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丰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和丰顺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入市交易总价款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交易需缴税费、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余下的净收益部分。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丰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入市集体收益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各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入市集体收益日常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入市收益属入市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该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共同财产,由该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
第六条应统筹考虑各村在基础设施投入、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的实际情况,在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按一定比例留存入市收益,其中集体留存的入市收益比例应不低于20%。集体留存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项目,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以及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的支出。剩余部分,可直接以现金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折合成股份用于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入市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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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09 21: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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