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与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工商务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丰顺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
认定与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工作背景。为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根据《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梅市明电〔2023〕127号)、《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参考《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的实施意见》(梅市自然资〔2020〕47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遵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业准入等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科学认定和有效处置低效用地为重点,推动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进行有效改造,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第三条 工作原则。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认定与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低效用地的认定与处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等规定。
(二)坚持市场导向,因势利导。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鼓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等多方力量参与低效用地的认定与处置工作,形成多样化的利用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
(三)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集体经济组织(入市主体)、政府、土地使用权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统筹安排低效用地,实现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民生改善。
第四条适用范围。丰顺县域范围内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认定与处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依法有偿取得一定年限使用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的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以下简称“低效用地”)是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认定存在已开发建设但利用现状仍有提升空间的;建设情况、投资强度与经济效益、产业类型、生态环保状况不符合国家、省市政策、监管协议或未达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以下简称“入市合同”)的;不包括被认定为闲置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章 低效用地认定情形与处置方式
第六条 认定情形。包括开发建设情况、投资强度与经济效益、产业准入、其他情形等:
(一)开发建设情况。
1.已动工建设,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未经批准停止开发建设1年(含1年)以上的;
2.按照入市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
3.已完成建设,但1年内未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后1年内未投产,或者持续停产1年(含1年)以上的。
(二)投资强度与经济效益。
1.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强度低于经批准、登记备案或入市合同双方约定的;
2.亩均经济效益指标(产出、税收等)连续3年(含3年)以上低于入市地块所在镇(场)同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均值50%的。
(三)产业准入。
1.项目不符合梅州市产业准入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2.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能耗等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的。
(四)其他情形。经认定的其他低效产业用地。
第七条 处置方式。经认定的低效用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具体方式如下:
1.限期开发。未经批准停止开发建设,或者未按入市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建设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建设完成。
2.追加投资。竣工验收后未投产或者停产,投资强度、亩均经济效益经认定为低效,应限期追加投资,提高产出效益。鼓励企业通过项目合作实施开发建设再利用。
3.转型升级。在符合规划建设条件、产业发展布局的前提下,鼓励存在低效生产、低效利用及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通过转型升级的方式发展新业态、新产业。
4.建设厂房。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前提下,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工业用地。经批准新建或改建为标准厂房的,可出租、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标准厂房在出售过程中需进行分割登记的,参照《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进行登记。
5.土地置换。符合产业政策且具有发展潜力,但因规划、环保、能耗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原址生产经营,确有必要易地搬迁的工业项目,可以遵循“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同其他有意向进行土地置换的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的工业用地,经批准后进行置换,依法办理登记用于原项目的生产。
6.集中连片开发。除入市合同明确不能进行合并开发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条件下,鼓励探索土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低效用地,申请集中连片开发,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其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合并手续。
(二)政府主导再开发。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