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评定工作,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3〕1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县申报烈士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作为申报人向烈士评定申请的受理机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需提供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等有关材料;属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材料和结论、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经审核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向梅州市人民政府上报评定相关材料。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指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和公安部门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梅州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评定材料内容包括以下材料(一式八份):
1.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请示件;
2.申报人提供的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等有关材料;
3.属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材料和结论、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4.县调查小组对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的现场调查报告;
5.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材料;
6.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情况;
7.《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表》《县级调查小组调查报告》《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县级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
8.其他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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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4-07 2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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